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已經修改,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我局下發的其它有關安全生產培訓管理的文件與本細則不相符的,一律按本細則執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20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統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總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相關人員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人員,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察支隊、大隊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相關人員是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村(社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及機構負責人,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管理人員及機構負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等。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長等。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生產經營單位內從事生產經營各項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第五條 安全培訓工作要遵循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指導全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省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安監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按照《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章 安全培訓機構
第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歸口管理,優勝劣汰的原則。 第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并頒發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四個等級。 一級、二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監總局審批、頒發;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由省安監局審批、頒發。 第八條 取得二級以上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中央在浙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省部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及機構負責人,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管理人員及負責人,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承擔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承擔省安監局交辦的其它安全培訓工作。 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行政村(社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上一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原則上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不跨地區、行業組織培訓。外省安全培訓機構跨區域組織培訓,應當在開班前1個月內向當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由當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考核。 第九條 申請一級、二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其條件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歇毩⒌姆ㄈ速Y格,并設置內設機構。 。ǘ┳再Y金或開辦費50萬元以上。 。ㄈ┯邪踩ぷ鹘洑v和管理能力的專職負責人;并具有4名以上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其中專職管理人員不少于2名。 。ㄋ模┯薪M織機構代碼證或健全的機構章程,有職責分工、管理制度及工作規則。 。ㄎ澹┯8名以上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或有教學經歷,符合相關專業教學要求的專職教師。 除上述條件外,特種作業每個類別(工種)有1名具有大學?萍耙陨蠈W歷、工程類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該類別(工種)技師及以上技術等級,且具備本專業理論、實際操作教學要求的專職或專項兼職教師,并有1名相對應的兼職教師。專項兼職教師應為專業從事該類別(工種)教學的兼職教師(以下簡稱專項教師)。 。┯心軌驖M足同期5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有固定、獨立且使用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專用教室,并有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的教學儀器、音像設備等。 特種作業培訓每個類別(工種)有能夠滿足實際操作需要的教學設備及場地,其中至少有兩個類別(工種)實際操作設備或場地的產權隸屬于本安全培訓機構。 。ㄆ撸┯泄潭ǖ膶S脵n案、資料室及其設施;有固定并獨立的專職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專職教師辦公室及其設施。 (八)有安全培訓需要的其它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四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歇毩⒌姆ㄈ速Y格,并設置內設機構。 (二)注冊資金或開辦費30萬元以上。 。ㄈ┯邪踩ぷ鹘洑v和管理能力的專職負責人,并具有2名以上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四)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健全的機構章程,有職責分工、管理制度及工作規則。 。ㄎ澹┯5名以上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或有教學經歷,符合相關專業教學要求的專職教師。 。┯心軌驖M足同期3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有固定的、使用面積60平方米以上的專用教室,有能夠滿足培訓需要的教學儀器、音像設備等。 。ㄆ撸┯泄潭ǖ膶S脵n案、資料室及其設施;有固定并獨立的專職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專職教師辦公室及其設施。 。ò耍┯邪踩嘤栃枰钠渌鼦l件。 第十二條 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的條件中,機構設置、注冊資金或開辦費、管理人員及辦公場所、教師、教學及生活設施等為必備條件,有一項不達標,不予通過資質審查。 安全培訓機構的專職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和專職教師,應當提供人事(勞動)關系證明、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繳費單據等資料。 安全培訓機構的兼職管理人員、專項教師、兼職教師應當提供聘任協議。其中,專項教師的聘任期不少于3年,兼職管理人員和兼職教師的聘任期不少于1年。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經省安全監管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師資證后,方可上崗執教。 (一)安全培訓教師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遵紀守法,熱愛安全培訓事業,能進行正常的教學活動; 2.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3.其它作為教師的基本條件。 (二)安全培訓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1.宣傳貫徹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 2.敬業愛崗、遵紀守法,執行正常教學計劃,按要求完成教學任務,履行受聘合約; 3.參加安全生產知識進修和培訓,不斷學習、提高自身教學水平和業務素質; 4.參與安全生產教學調查研究,對所在單位的教學、管理有權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禁止安全培訓機構利用簡易建筑物、危房、從事正常教學的普通中小學校舍及其他不適合安全培訓教學的房屋和場所做為安全培訓辦公和教學場所。 第十五條 申請(初次認定、延期)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按照以下目錄提交申請材料。 (一)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報告。 。ǘ┱憬“踩嘤枡C構資質申請表(附件1)。 。ㄈ┌踩嘤枡C構設置情況 1.安全培訓機構設置批準文件、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或機構章程; 2.注冊資金或開辦費證明材料; 3.內設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等文件復印件。 (四)安全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情況 1.安全培訓機構專職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基本情況匯總表(附件2); 2.安全培訓機構專職負責人和管理人員人事任免文件復印件; 3.安全培訓機構專職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登記表(附件3); 4.安全培訓機構專職負責人和專職管理人員學歷證書、職稱證書、人事(勞動)關系證明、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繳費單據復印件; 5.安全培訓機構兼職管理人員聘任協議或證書復印件。 。ㄎ澹┌踩嘤枡C構教師情況 1.安全培訓機構教師基本情況匯總表(附件4); 2.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登記表(附件5); 3.安全培訓機構專職教師學歷證書、職稱或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書、師資證、人事(勞動)關系證明、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繳費單據復印件; 4.安全培訓機構專項教師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或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師資證、聘任協議或證書復印件; 5.安全培訓機構兼職教師學歷證書、師資證、聘任協議或證書復印件; 6.特種作業每個類別(工種)對應的教師情況說明。 。┥暾垎挝晦k學情況 1.安全培訓機構創辦情況簡介; 2.安全培訓機構辦公場所及設施證明材料復印件; 3.安全培訓機構教學設施、教學儀器設備及特種作業實際操作設備和場所證明材料復印件; 4.安全培訓機構后勤服務、保障體系等其它證明材料。 (七)規章制度匯編 1.安全培訓機構規章制度執行文件; 2.安全培訓機構規章制度:專職負責人、專職(兼職)管理人員、班主任、教師等崗位職責,需求分析、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員管理、教學質量控制、培訓評估、檔案管理、設施設備管理、財務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特種作業各類別(工種)培訓安全操作規程等。 (八)申請延期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單位除提交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辦班情況匯總表(附件6); 2.安全培訓機構教師授課情況統計表(附件7); 3.安全培訓機構自查報告及其自評情況; 4.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教學研究成果。主要包括:教師專項調研報告、各級刊物上發表的文章、理論(教學)研究方面的論文及其應用等情況; 5.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 6.相關部門核定的安全培訓收費標準復印件。 (九)其它需要說明的相關材料。 申請單位應當對上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應按順序裝訂成冊,并提供電子版本。 第十六條 申請二級以上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符合相應條件的申請單位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規定,以及參照本細則有關要求,將材料報省安監局,經省安監局初審同意后報國家安監總局。 第十七條 申請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符合相應條件的申請單位按照本細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將申請材料報縣、市安監局審核,對符合省安監局安全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際需要的申請單位,經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送省安監局。 (二)省安監局收到申報材料后,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單位當場更正;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受理該行政許可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ㄈ⿲Ψ鲜芾項l件的,按照《浙江省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考核標準》(附件8),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進行材料核查,抽派專家進行現場審查。初次認定考核指標滿分為100分,滿足必備條件且得分80分及以上者,現場審查合格。對審查合格者,申請單位應當按照專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完善設施、設備及相關資料后,提交省安監局組織評審。符合條件的,確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等級和培訓業務范圍,完成審批工作,由省安監局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向社會公布取得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和培訓業務范圍,并報國家安監總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并允許申請單位進行一次整改,經整改達標后可再次提交省安監局組織評審。 第十八條 已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核定的培訓業務范圍組織培訓。 安全培訓機構名稱發生變更的,須在變更發生1個月內,將變更材料提交所在縣或市安監局審核,經市安監局簽署意見,將材料報省安監局,經審查后,換發資質證書。法定代表人、專職負責人、專職教師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報市安監局審核后,報省安監局備案。 安全培訓機構需新增安全培訓業務范圍的,應按照本細則第十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二、五、六、七、九款的規定,向所在縣或市安監局提出申請,經市安監局簽署意見后,將材料報送省安監局。省安監局根據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該條第三款要求組織現場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培訓。 第十九條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不得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90日內,按照本細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及第十七條第一款要求向省安監局提出延期申請。省安監局根據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該條第三款要求及《浙江省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考核標準》規定的延期復審考核指標組織現場審查,延期復審考核指標滿分為100分,滿足必備條件且得分80分及以上者,保留資質并換發新證;對復審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停止一切安全培訓活動。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不提出延期申請的,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自行失效,停止一切安全培訓活動。 第二十條 在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省安監局按照《浙江省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考核標準》規定的年度考核指標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的情況組織不少于一次的年度審查,經審查合格的,保留資質。對審查不合格的,由省安監局下達限期整改意見,并予以通報;對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終止其安全培訓機構資質,停止一切安全培訓活動。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 安全培訓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省安監局統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安全培訓教材由國家安監總局和省安監局按照安全培訓大綱組織編寫,各安全培訓機構統一使用省安監局認定或組織編寫的安全培訓教材。 第二十二條 省安監局負責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省部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及機構負責人的安全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管理人員及負責人的安全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市安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省部屬企業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縣安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村(社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省部屬企業、市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范圍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其他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一)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ǘ┘庸、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ㄈ┰诒旧a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ㄋ模┥a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省安監局安全培訓大綱規定的學時、內容組織教學,確保安全培訓質量。 。ㄒ唬┥a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ǘ┟旱V、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ㄈ┌踩嘤枡C構教師、安全檢測檢驗人員及機構負責人的培訓時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ㄋ模┳园踩こ處熢诿總注冊周期內須參加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48學時。 。ㄎ澹┥a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二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一)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1項、第2項、第4項和第5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ǘ┨胤N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從業所在地市安監局審查,報省安監局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前款所規定的人員在省部屬企業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由省部屬企業直接報省安監局,經同意后,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ㄈ┨胤N作業人員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國家安監總局有關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教學管理、學員管理、教師管理等制度,建立教學和學員檔案,檔案應為一期一檔。檔案保存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安全培訓、考核、復審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工作要依據有關規定或者參照行業自律標準,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合理收費。不得收取培訓以外的其它費用,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收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第四章 安全培訓的考核
第二十八條 安全培訓的考核實行教考分離、統一標準、統一題庫、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由國家安監總局制定,其他人員的考核標準由省安監局制定。 第三十條 省安監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省部屬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及機構負責人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三級、四級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管理人員及負責人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的考核工作。 市安監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省部屬企業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受省安監局委托,履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除省部屬企業以外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 縣安監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村(社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除省部屬企業、市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 安全培訓機構負責所承擔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自主開展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工作。 本條款所規定的負責安全培訓考核工作的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培訓機構及自主開展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統稱為考核單位。 第三十一條 各類安全培訓的考核內容須按照國家安監總局和省安監局制定的考核標準及有關規定執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培訓機構、其他符合特種作業資格考試條件的申請人或申請人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考試的決定。準予考試的,確定考試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申請人,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不予考試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的考試,一般采用理論知識考試的方式。 特種作業、各類安全評價評估、安全檢測檢驗等人員的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均合格者,方可定為合格。 第三十四條 考核工作結束后,考核單位應及時組織閱卷,在10個工作日內公布結果。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考試,應將考試成績抄送安全培訓機構。 考試不合格的,允許在60個工作日內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培訓。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五條 考核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考核檔案制度,加強考核檔案管理?己藱n案應為一期一檔,內容包括:考核申請表、考場情況記錄表、學員考試成績登記表、理論考試試卷、實際操作考試評分表、考核發證審簽表等資料。
第五章 安全培訓的發證
第三十六條 按照“誰考核,誰發證,誰負責”的要求,對接受安全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由考核單位頒發相應的證書。 市安監局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材料報省安監局。省安監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試合格后,頒發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試合格后,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經考試合格后,頒發師資證;其他人員經考試合格后,頒發安全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八條 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式樣、標準及編號,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統一的規定執行。 安全資格證的印制,師資證的式樣、標準及編號,安全培訓合格證的式樣及省安監局發放的安全培訓合格證的編號,由省安監局統一規定。 市、縣安監局發放的安全培訓合格證的編號,由各市安監局統一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由各市安監局、各省部屬企業印制。市屬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的編號,由各市安監局統一規定;縣屬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的編號,由各縣安監局統一規定;省部屬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的編號,由各省部屬企業統一規定。 第三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省安監局組織考核的安全資格證、師資證及安全培訓合格證,由省安監局制作發放。 市安監局組織考核的安全資格證、安全培訓合格證,由市安監局制作發放。 縣安監局組織考核的安全資格證、安全培訓合格證,由縣安監局制作發放。 安全培訓機構組織考核的安全培訓合格證,由安全培訓機構制作發放。自主開展安全培訓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考核的安全培訓合格證,由生產經營單位制作發放。 第四十條 安全資格證、師資證、安全培訓合格證等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參加換證培訓,考試合格的,由考核單位換發新證。 第四十一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1次。 。ㄒ唬┨胤N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市安監局(下同)審核,報省安監局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省部屬企業直接報省安監局辦理(下同)。 。ǘ┨胤N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向市安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2.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3.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ㄋ模┥暾垙蛯彽模邪脖O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整理好相關材料、完成初審并報省安監局,省安監局收到初審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省安監局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省安監局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五)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1.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3.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4.拒絕、阻礙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5.未按本細則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6.具有本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六)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條第五款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情形的,按照本細則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第四十條所規定的各類證書遺失(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單位審查同意(確認)后,予以補發(更換或者更新)。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市安監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安監局審查并報省安監局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登報申明,向市安監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安監局審查并報省安監局同意后,予以補發。 第四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和省安監局考核頒發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市、縣安監局考核頒發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管理機制,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四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安全監管局安全培訓信息統計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信息月報、半年報、年報制度,認真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安全培訓信息統計工作。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職教師的持證上崗情況; (二)課程、課時安排與培訓大綱的落實情況; 。ㄈ⿲W員的出勤情況; 。ㄋ模┡嘤枅鏊男l生、安全狀況; 。ㄎ澹┢渌枰獧z查的內容。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安全培訓機構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舉報。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和組織安全培訓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踩嘤栔贫取⒂媱、經費及其落實情況; 。ǘ┲饕撠熑、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ㄈ┯嘘P安全培訓記錄、檔案管理情況; 。ㄋ模┢渌麖臉I人員培訓及其持證上崗情況; 。ㄎ澹┢渌枰獧z查的內容。 第四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以下情形的,由各市安監局及時報省安監局撤銷(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ㄒ唬┯邢铝星樾沃坏,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1.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2.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3.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4.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5.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本條第一款第4項、第5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1.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2.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3.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五十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師管理考核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對所屬教師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成績進行全面考核?己藨斂陀^、公正,廣泛聽取意見。 安全培訓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安監局取消其安全培訓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取得安全培訓教師資格的; 2.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3.授課內容明顯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或違反職業道德的; 4.出借、出租安全培訓師資證書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 安全培訓教師違反本條前款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培訓教師資格。 第五十一條 有關處罰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