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全國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安排,自4月中旬至6月底,國務院安委會組織16個綜合檢查組,對31個。ㄗ灾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大檢查情況進行綜合督導,并同步開展國務院2021年度省級政府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及國務院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考核。
國務院安委16個檢查組全國檢查已開始!
督導檢查組來檢查第一句話會問什么? “你的安全生產職責是什么?”是必答題!
督導檢查組來檢查第一項會查什么? “全員安全責任制”是必查項!
“作為企業法人代表,你知道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應該承擔什么職責嗎?” “不是很清楚” “你知道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嗎?” “不太了解” ……
去年,國務院安委辦暗查暗訪組來到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對水上交通和漁業船舶開展安全生產暗查暗訪。 國務院安委辦暗查暗訪組:不清楚、不了解、不掌握,豈能應付了事! 在平潭嘉佑漁業開發有限公司,暗查暗訪組與企業法人溝通中發現,該公司人員對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以及相關文件學習掌握不到位。公司對管轄的漁船缺乏日常安全監管,相關培訓和會議記錄缺少參會人員名單、職務、簽字等關鍵信息。
暗查暗訪組檢查平潭嘉佑漁業開發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情況。新華網 李晏攝
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凱豐船務有限責任公司,暗查暗訪組發現,該公司沒有開展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具體內容不掌握,對近年來國內航運企業發生的典型重大事故情況不清楚,安全員未有效履職,甚至對公司制定的9項安全職責一問三不知…… 企業主要負責人不清楚或一知半解自己安全生產職責,司空見慣,比比皆是。 目前督導檢查組已經陸續到了各地,某企業領導聽說有可能明天檢查到企業,于是急迫地打聽:明天督導組來第一句話會問什么?我怎么回答?
這可能是不少企業領導關心的問題!
實際上,根本不要打聽,督導組檢查時第一句話肯定是“你的安全生產職責是什么?”! 因為督導組不這樣問就是失職,他們督導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督導檢查企業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由于企業領導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職責都將從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職責上層層分解而來,只有了解到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否知曉和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才可以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做全面的督查,所以企業主要負責人必然要回答出自己的安全生產職責來。 那么,企業主要負責人如何來回答自己的安全生產職責呢?假如此時企業主要負責人再問這個問題,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要注意了,你可能離被追責不遠了,此時你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還不知道企業主要負責人的法定安全生產職責,這還了得?說明你平時根本不去學習《安全生產法》。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為——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這就是我們所說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的七項安全生產職責!
假設你記住了法定的七項安全生產職責,可能過了第一關。下一關督導檢查組可能緊接著要問你如何履行的,你必須一條條地進行說明是如何做的,說不出的話還是會認為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等待你的還是相應的責任的追究。 說得出法定的七項安全生產職責、又能一條條解釋你是如何履行的,也不完全證明你履行了安全生產職責,因為督導檢查組檢查你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資料,其崗位職責與法定七項安全生產職責不相符,或你所說的與日常安全生產管理記錄不相符,也會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提出質疑。 照這樣分析,有相當一部分企業主要負責人可能都將在本次督導檢查活動中被問倒,腦殼發蒙。這再一次說明,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問題主要發生在企業主要負責人身上,因為企業主要負責人不知曉、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所以企業難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所以無論本次督導檢查是否檢查到本企業,企業主要負責人都要驚醒了,今后安全生產檢查都將從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否履行法定七項安全生產職責開始,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法定的七項安全生產職責將受到“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保ㄒ2021年版、2021年9月1實行的《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也就是說,一旦發現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法定的七項安全生產職責,必將受到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如果不履行法定的七項安全生產職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還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的七項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因此,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不要再問督導檢查組會問什么了,應該從現在起開始認真學習和掌握法定的七項安全生產職責,研究如何對法定的七項安全生產職責如何層層分解落實到企業各個崗位安全生產職責中。 最好在督導檢查組未來檢查之前,召開企業或項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把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作為專題進行研究,以此開始真正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在督導檢查組到來之前,做這些事還算來得及,為時不晚。
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嚴格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3月4日,中央一臺播放了《今日說法》 兩會特別節目“明察暗訪促安全”,節目明確提出:目前大多數生產安全事故背后主要原因就是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的問題,國務院安委會在兩會期間發布這個特別節目也是對后期事故處理的一個導向和確認,發生事故首抓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要承擔主要責任判刑,要從嚴從重并加大媒體曝光! 新安法已經實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這一條款對于企業“一把手”來說,是壓力也是動力。主要負責人重視安全流于表面,一直是部分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痛點,而首次在法律層面提出第一責任人的說法,體現出企業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的極端重要性。 不止企業主要負責人,全員的安全生產責任都要明晰!
權責分明!新安法已明確“三個必須”! @各部門一把手:人力資源、財務部、生產部、運營部…… 請不要再把安全問題和責任全部推給安全管理部門
新《安全生產法》第三條明確提出“三個必須”: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將第四、十九條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修改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將第五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比如分管人力資源的副總經理,對分管領域的安全要負責任。下屬企業里面,安全管理團隊配備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導致的事故這個副職是要負責任的。比如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如果下屬企業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財務的副總經理是要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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