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4日15時38分,位于南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嵐大道 1701號的費森尤斯卡比(南昌)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一期綜合廠房發生較大火災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調查報告發布 起火原因 該起火災的直接原因是:費森公司一期綜合廠房鍋爐房改造施工人員在電焊作業過程中,高溫焊渣引燃了頂棚內鋼梁上動物筑巢的干草,干草的火焰引燃建筑山墻內壁及屋面拱板內壁聚氨酯泡沫材料造成火災。 造成火災蔓延的主要原因 施工人員電焊作業時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引發火災后撲救應急處置不當,導致引燃建筑山墻的聚氨酯泡沫材料造成火勢蔓延擴大。 造成人員傷亡的主要原因 施工人員引發火災后未及時報警,未通知其他人員疏散,廠房內員工發現火災時火勢已處于猛烈燃燒階段,錯過安全疏散逃生的最佳時機,造成多人傷亡。 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消防設施未起作用 在火災發生后,煙氣觸發了火災報警探測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動作報警,系統主機處于手動狀態,未聯動火災應急廣播、機械排煙等系統。當時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一層潔凈車間和二層餐廳局部區域未過火,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未啟動,現場室內消火栓無人操作。由于火勢是通過室內吊頂上方的建筑頂棚快速蔓延,消防設施均設置在室內吊頂以下區域,故這起事故中消防設施未對火勢蔓延起到阻隔作用。
刑事責任追究 南昌恒業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1)張某平,男,恒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未向費森公司提出動火作業申請,在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指使他人進行動火作業,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梁某昌,男,恒業公司雇傭電焊工,現場動火作業具體實施者,所持《建筑施工特種行業操作資格證》不適 用此施工活動,屬超資質范圍電焊作業,未檢查、清理電焊作業面的可燃物,電焊作業時未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引發火災后未及時報警,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李某林,男,恒業公司雇傭人員,現場動火作業具體看護者。明知電焊作業的危險性,未徹底清理電焊作業面的可燃物,發生火災后未及時報警,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費森尤斯卡比(南昌)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4)黃某兵,男,費森公司EHS 部經理,負責環保、職業健康與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在一期鍋爐房改造工程項目建設中,明知施工單位動火作業未履行審批手續不及時制止,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5)鄺某輝,男,費森公司維修部經理,負責公司工程改擴建項目,設施設備及器材的維護保養,組織實施防火 檢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在一期鍋爐房改造工程項目中,牽頭對接該工程項目建設,未申請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放任施工單位違規動火作業,消防控制室未安排具有操作職業資格證的人員值班值守,火災發生時,消防控制室無人值守,導致消防應急廣播、消防排煙等消防設施未能發揮有效作用。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6)易某林,男,費森公司維修部外圍區域經理,負責組織實施公司內消防設施、設備的檢查、巡查及一期鍋爐房等外圍區域防火檢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明知施工方動火作業未履行審批手續不及時制止,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22年電焊工無證上崗、證件過期的企業將面臨重罰,情節嚴重可入刑!嘉興焊工報名培訓請關注“嘉興市安全生產培訓”
新《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中去掉了可以兩個字,意味著只要發現,直接罰款!
違規電焊作業,8人窒息遇難,1名消防員犧牲! 大連市1月3日召開“12·31”火災事故現場會,會議透露事故初步原因查清,是企業違法建設冷庫,違規使用易燃保溫材料,違規使用電焊動火作業,造成保溫材料著火,產生大量有毒氣體致8人窒息遇難,1名消防員犧牲,5人受傷!公安部門已依法對企業負責人進行控制。
違規電焊作業,爆炸致4人死亡! 2021年12月28日,山西省臨汾市臨汾染化集團有限公司發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經初步調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二硝車間硝化分離器至水洗鍋間的放料蒸汽夾套管道有漏點,在未辦理完動火作業票證和安全措施未落實的情況下,違規對夾套管道漏點進行補焊(電焊作業),導致放料管道內的2,4-二硝基氯苯受熱分解爆炸。目前,事故詳細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一次電焊作業5條命!企業負責人、電焊工均被追刑責! 2020年11月6日9時29分許,吉林省長春市雙陽區鹿鄉鎮鹿鄉村長春世鹿鹿業集團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火災事故,造成5人死亡(其中1人經送醫搶救無效于2020年11月9日死亡),1人受傷。經調查,長春世鹿鹿業集團有限公司“11•06”較大火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原因系電焊作業引燃墻面上聚氨酯泡沫易燃保溫材料,并揮發出大量可燃氣體,后迅速引發轟燃,蔓延成災。其中,涉事公司未對3名作業人員進行審查,在其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安排其違規上崗進行電焊作業。
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許彥光,長春世鹿鹿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其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毛晨航,系長春世鹿鹿業集團有限公司新建冷庫南部排酸間中立柱安裝作業的組織者,其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在明知胡利宏、陳玉林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仍安排胡利宏、陳玉林從事焊接作業。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胡利宏,長春世鹿鹿業集團有限公司新建冷庫南部排酸間中立柱安裝的操作者,其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仍從事焊接作業,并直接引燃冷庫排酸間墻面上聚氨酯泡沫保溫材料,繼而引發火災。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山東煙臺訊:6月17日晚,市應急管理局、金嶺鎮政府和金嶺派出所在聯合督導檢查時,發現煙臺市海順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停產整頓期間,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違規明火作業,公安機關和應急消防救援部門隨即對該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經查,該企業負責人徐某某無視消防安全生產規定和相關行政部門下達的責令停產整頓通知,當晚安排兩名無操作證的電焊工違規明火作業。 目前,公安機關依法對該企業負責人徐某某以涉嫌指使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給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兩名無證電焊工,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電焊工無證上崗、證件過期,企業將面臨重罰
最新處罰案例通報 01蘇州某機械技術有限公司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案 該公司現場3人在車間進行電焊作業,經查其中1人有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證且在有效期內,另有2人經《應急管理部的特種作業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臺》未查詢到相關特種作業操作證信息,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擬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
02常熟市某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案 該公司從事焊接作業的3名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無法在《應急管理部的特種作業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臺》查詢到相關證件信息, 3人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為未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的,擬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70000元的行政處罰。
03蘇州茂順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張某、李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伍萬元的行政處罰。
04蘇州創賢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陸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貳萬伍仟元的行政處罰。
05常熟市科尼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劉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且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現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肆萬元的行政處罰。
06蘇州弗蘭特環?萍加邢薰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王某、焦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07常熟市藍焰熱能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田某、郭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現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伍萬元的行政處罰。
08常熟隆燁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薛某、張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現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貳萬伍仟元的行政處罰。
09常熟市新世紀化工設備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王某、張某、倪某等多名員工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現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伍萬零貳佰伍拾元的行政處罰。
10蘇州彩圓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徐某、陳某等三名員工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肆萬貳仟伍佰元的行政處罰。
11常熟市辛莊鎮博慶金屬制品廠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郭某、陳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貳萬伍仟元的行政處罰。
12蘇州創品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及處罰 該公司員工徐某、袁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貳萬元的行政處罰。
通報13:日常巡查發現一企業9名員工無證上崗,企業被罰4.8萬 5月19日廣東日報發布東莞市蘭博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9名電焊作業人員均無證上崗,在企業車間作業時,被東莞市鳳崗應急管理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并制止。為此,該公司被東莞市鳳崗應急管理分局立案調查,并被處以4.8萬元的行政處罰。
通報14:對企業無證上崗、證件過期等現象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據了解,去年9月,東莞市應急管理局在全市開展“三項崗位人員”培訓持證情況普查,企業安全培訓、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上崗專項執法檢查。專項行動開展以來,東莞市鳳崗應急管理分局結合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緊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將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持證情況納入日常執法檢查工作中,對企業無證上崗、證件過期等現象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截至目前,該分局累計查處無證或特種作業證過期企業5家,處罰5家,罰款10.3萬元。
通報15:因電焊工無證上崗,企業負責人被強制刑拘 近期,寧波市鄞州區東吳鎮一家企業中,因半數電焊工為無證上崗,東吳鎮安監所已立案處罰,企業負責人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
東吳鎮安監所負責人表示: “這家金屬制品企業在我們轄區里屬于規模比較大的企業,由于行業特殊性,電焊工作又是其中一道重要環節。因此,我們在當天上午發現這一情況時就立即告知企業整改。在下午進行‘回頭看’檢查的過程中,我們再次對這家企業進行檢查,但是發現企業仍然沒有整改,還在違規操作。” 發現這一情況后,東吳鎮安監所立即聯合轄區派出所,對企業負責人開展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東吳鎮安監所已對該企業進行立案處理。據悉,該企業負責人已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
通報16:3月15日,寧波鄞州區塘溪鎮應急管理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企業進行日常執法檢查時,發現某廠房內有1名電焊工正在進行焊接作業,執法人員立即上前核查。經詢問,確認該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涉嫌無證作業。執法人員立即聯系塘溪派出所,將其帶至派出所進行進一步調查。經查實,該電焊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安機關據此對電焊工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通報17:浙江慈溪市開展工業企業消防安全隱患集中整治行動。針對無證焊接、切割,采取“發現即查處”的強硬手段,嚴懲違規動用明火作業的行為,3月下旬的半月內已相繼查獲5起違規作業事件,相關人員被處予3-10日不等的拘留處罰。
中央紀委通報:因一張動火票總經理等5人被行拘,多名公職人員被嚴處......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據天津市紀委監委消息,天津匯洋石油儲運公司重大安全隱患責任人被處理。 天津市紀委監委介紹,針對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相關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進行核查。依據聯合調查組核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經中共天津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天津市委常委會批準,決定對相關責任人及單位作出嚴肅處理: 給予天津市交通運輸委黨委書記、主任王魁臣誡勉處理。 給予天津市交通運輸委黨委委員、副主任劉道剛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給予天津市交通運輸委黨委委員,市港航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張立國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主任科員。 給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向亭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主任科員。 給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南疆管理處副處長陳立峰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科員。 責成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市港航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濱海新區政府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總結教訓,深刻反省,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同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許可證件,并予以罰款;對該公司相關責任人員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因一張違規作業票,總經理等5人被拘留 2020年8月8日8時30分許,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大灘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對二號裝卸車站臺原有棄用管線進行電氣焊作業。匯洋公司總經理韓某、儲運部負責人趙某某、安監部負責人劉某、機電部負責人(現場監火員)馬某某違規開具《動火安全作業證》。隨后,電焊工唐某某進場作業,現場監火員馬某某擅自離開現場。經濱海新區應急管理局前期調查,確認該作業存在違規使用明火作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處理。8月13日,濱海新區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對韓某、馬某某、趙某某、劉某、唐某某等5人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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